一、前言

 

「如果被殺的是你的家人呢?如果你是受害者家屬呢?」反對死刑的人會經常被問這句話。它背後有兩個假定:(一)只有一種受害者,就是受害者家屬;(二)受害者家屬會支持死刑。

我要修正這兩個命題如下:(一)有兩種受害者。一是被個人暴力所侵犯的「受害者家屬」。二是我們所有人,是國家暴力的「普遍受害者」。因此,在死刑制度下,受害者家屬將會遭受兩次暴力。(二)我們怎麼知道,受害者家屬需要什麼?受害者家屬往往比我們更能體驗何謂「寬恕」:寬恕那不可寬恕者。

我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並不是站在保護犯罪者人權的立場,我並沒有要為犯罪者說話,也不是自由主義的人權鬥士。我是基於倫理學的理由而反對國家暴力,國家暴力不僅剝奪了受害者家屬的悲傷權利,看不到受害者家屬的長期歷程,也讓所有的人都成為受害者,讓所有人都無法繼續深思人性、死亡、正義的價值。

 

二、死刑是制度化的國家暴力

 

1. 古代獻祭

人類學、神話學、宗教學的流傳文本中,有古代獻祭儀式的記載與考古推測。例如,阿茲特克、馬雅、印加等都有活人獻祭的文化,獻祭犧牲者一般不會是相互認同的本地人,他們通常是衣著、語言、習俗不同的外邦人,或是犯了重罪的本地人,或是戰俘,或是從屬國進貢來的人。

當一個群體出現動盪不安時,就會舉行獻祭儀式。選取這一類的人成為被獻祭者,在公開的場合進行各種儀式性程序,最後的高潮部份就是活活殺死被獻祭者。讓眾人圍觀這樁死亡事件,因此而感到安慰和滿意。

 

2. 過度的模仿

國家執行死刑是對古代獻祭儀式的模仿,邏輯是一樣的:以犧牲某個人的方式來獲得對於共同體的保護,防止共同體產生混亂。

 

古代獻祭

現代國家死刑

利用死亡,獲得安撫

利用死亡,獲得安撫

儀式化

制度化

觀看他人被處死

減少、取消觀看

赤裸、血腥

程序、步驟

操控死亡的權力是任意的

操控死亡的權力被合理化與正當化

 

兩者的確有些細部的不同,例如,現代國家的死刑執行逐漸傾向人道,不再出現讓死刑犯受苦,或是讓民眾圍觀等這類恫嚇與示警的作法。但是,在整體結構上,兩者仍然是一致的,甚至,現代國家是一種更為過度地模仿。因為國家將死亡事件用程序和論述給包裝起來,讓人感覺好像是比較文明的,好像是合理與正當的。於是,暴力看起來不再赤裸與血腥,反而更精進、更穩固、更合理。

 

3. 逾越(transgression)

逾越是指:某種違反倫理或道德法則的行為(the act of transgressing; the violation of a law or a duty or moral principle)。古代獻祭和現代死刑,都屬於逾越。不同的地方在於現代死刑不再為了彼岸的神祇,反而讓逾越制度化,成為國家所專屬的,成為潛藏的、內在的暴力。

 

古代獻祭

國家死刑

前現代的逾越,為了神

現代的逾越,沒有神

確定彼岸,保障此世

逾越成為潛藏的、內部的

 

兩者都是違反倫理道德的律則的逾越(transgression),但國家更為過度:把暴力提昇為國家所專屬的,把逾越給內在化。

 

4. 暴力不該變成制度化與必然的

在死刑制度下,國家運用矛盾、例外來奠基自身。(1)制度原本是防止逾越的,但卻變成:制度本身就是逾越。這是矛盾的。(2)國家原本是保護道德律則的,但卻變成:國家本身違背了道德律則。這是允許例外。(3)國家建立的秩序的根源,在於掌握了死亡的權力,以此作為社會的奠基。

我們可以同意這個命題嗎:「暴力是不正義的,但…..」?

也就是說,我們要接受上述所說的矛盾與例外嗎?我們要讓我們的社會奠基於暴力之上嗎?我認為,這樣的命題,是要被劃掉的:「暴力是不正義的,但唯有國家可以施行不正義」、「暴力是不正義的,但我們允許不正義作為社會的奠基」。

我們要區分兩種暴力。犯罪者的暴力是個人的、狂暴的、偶然的罪行,這樣的暴力不能繼續擴張與延伸,不能變成:國家制度的、必然的、常態化的暴行。一旦讓國家掌握了控制死亡的權力,讓暴力制度化與常態化,那麼,我們就被剝奪了對死亡與正義的重新理解之機會,我們就不會再去思考死亡與生命的關係、正義與人性的關係、寬恕與自由的關係

這裡作一點小結,重申前言提到的,我所要修正的命題(一)有兩種受害者。一是被個人暴力所侵犯的「受害者家屬」。另一是我們所有人,是國家暴力的「普遍受害者」。

 

三、聆聽受害者家屬

 

5. 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

2010年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VFHR)來台訪問,以被害人家屬身份巡迴演講,舉辦「夜照亮了夜:身為被害人巡迴演講反對死刑」之活動。我當然不會把他們當成所有被害者家屬的代表,因為受害者家屬自身會經歷各種不同的悲傷階段,所以無法整理出某種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我這裡僅僅是以他們為示例,說明受害者家屬會某有一個階段,是這樣的:由「被犯罪者暴行所籠罩」到「超脫犯罪者的暴行」。

MVFHR成員透過自己的親身經歷陳述:大家以為受害者家屬贊成死刑、以為把人犯處決就能撫平家屬的傷痛,這是他人錯誤的投射,死刑往往令受害者家屬更沮喪,剝奪了他們經歷傷痛的機會。

其中一個成員,是協會的發起人及執行長瑞尼庫欣(Renny Cushing)先生,他的父親於 1988 年在家鄉新罕布夏州遭到謀殺。另一位成員是協會律師社工凱特洛溫斯坦(Kate Lowenstein)女士,她的爸爸在 1980 年被謀殺。其餘成員也都經歷了類似的謀殺事件。但是,他們仍然表示:一個國家若能奪取人民性命就無法實現真正的民主。並且強調:要真正知道被害人創傷與療癒的過程,就必須看見受害者家屬、聽見受害者家屬、向受害者家屬學習。

 

6. 我們真的瞭解受害者家屬嗎?

聽聽受害者家屬原田正治先生的故事。原田先生的弟弟被雇主長谷川所殺害,致使原田先生的生命有了重大的轉變,很長的時間,憤怒和悲傷佔據著他的心頭。多年來與審判一路奮戰,長谷川終於被判處了死刑,但原田先生說:「直到被告被判處死刑,我的痛苦和憤怒都沒有獲得一絲絲的解消。這些陳年傷口,從來沒有因為法院或來自社會的力量被撫慰過。」於是,依然悲憤的他,開始去接觸加害者長谷川(故事很長,說到這裡就好,網路上可以找到)。

在《當綠葉緩緩落下》中,另一位凱斯先生的故事這樣的。他的兒子在戲院外面被槍手的突擊而意外喪生,悲傷且憤怒的凱斯先生,非常努力地協助警方。他幾年來忙碌於逮捕兇手,讓兇手伏法。然而,當兇手被判刑之後,他反而產生空虛感,這時他才開始感到失落,才正要開始面對兒子已死的悲傷。

受害者家屬的悲傷之路,會有各種歷程與不斷的變化。死刑的實施,往往會讓受害者家屬沒有機會去經歷悲傷,沒有辦法穿越創傷,並面對生命中的極端考驗。

 

7. 寬恕:寬恕那不可寬恕的

哲學家德希達(Jacques Derrida)說:「如果寬恕是針對那些可以原諒、可以補救的,則人們早就能做到,它不是寬恕。」意思是說,我們一般會認為在談寬恕時,必須有些例外,我們只寬恕那些有資格被寬恕的人,而有些人「絕無法被寬恕」或「不配獲得原諒」。如果是這樣的話,這裡面沒有「寬恕」的意含。既然某人已經有資格被原諒,那又何須去寬恕他?寬恕,正是要去寬恕那不可被原諒的人。

「如果存在著寬恕,那它就只應該寬恕那些不可寬恕者和不可補救者,寬恕要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不僅是針對被寬恕者,同樣的,對我們自身而言也是如此。寬恕並不是要去做那些我早就能做到的事情,而是要做一件對我而言,萬分艱難、難以做到,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故德希達說:「寬恕,如果它存在的話,前提就是它不可寬恕,即不可救贖的、非人性的無限制的尺度。」

最後,針對這個部份作個小結,我要重申修正命題(二)我們怎麼知道,受害者家屬需要什麼?或正在經歷什麼?受害者家屬往往比我們更能體驗何謂「寬恕」。我們都還停留於猜測中,還沒有真切地想要去理解受害者家屬。

 

四、結語

 

電影《雙面翻譯》(The Interpreter)女主角妮可基嫚,提到她的非洲故鄉有個「溺斃審判」傳統。如果發生了謀殺事件,則受害者家屬必須先悼念死者一年。一年期滿之後,所有的村民會聚集起來,在河邊舉行歡慶儀式,一整夜。快天亮時,村民便一起把殺人犯的手腳都綑綁起來,然後將他丟進河裡去。當殺人犯在河中載浮載沈時,受害者家屬必須要在眾目睽睽之下做出一個選擇。家屬要選擇究竟是要讓殺人犯就此溺斃,還是自己跳下去把他救起來。

妮可基嫚對著西恩潘說:如果你選擇的是讓殺人犯淹死,你可以獲得所謂的正義,但你的後半輩子都會陷溺在悲傷中,無法經歷與穿越悲傷;但如果你願意接受世界總有不公平的存在,你不再想去報復,甚至親自拯救了兇手,你的悲傷將能被釋放。妮可基嫚說,她的族人們相信,「唯有終止仇恨才能終止悲痛」,因為「報復是一種長期的哀傷」。

我們都需要擁有悲傷的權利,但這是指說:我們要徹底的經歷悲傷與穿越悲傷,好好走完悲傷之路。它起於憤怒,終於寬恕。

簡單結語:當我們面臨最沉重的生命考驗時,如何避免暴力的循環複製,通過寬恕重啟自身的生命?這是共同的人性功課。死刑不僅縱容國家握有支配死亡的權力,並且剝奪了寬恕,讓寬恕不再可能發生。

 

五、問答

 

這篇報告提出之後,同學有不少的提問,我在此簡單做一些紀錄。

(1)問:你反對死刑,你的意思是說:做錯事都不必受到懲罰嗎?

答:我反對死刑,也反對死刑變成合理的制度。但是我支持司法與刑罰,也支持制度,你可以瞭解這樣的邏輯關係嗎?反對死刑,並不是反對所有刑罰,這種過度推論是說不通的。

 

(2)問:若要廢除死刑,是不是應該「有條件的廢除」?

答:當然,我同意死刑的廢除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司法的、教育的、諮商輔導的等等。但是,我經常會想:到底誰先誰後呢?到底是先把條件準備好,才有可能去廢除死刑?還是廢除掉死刑後,那些條件才會出現?意思是說,我們會依賴死刑作為終極手段,只要死刑存在,各種現況何須改變?唯有當我們無法依賴死刑時,我們才會去思考各種可能性與條件。

 

(3)問:受害者家屬真的不支持死刑嗎?你提到的那些家屬,具有多少代表性?

答:我從來就不認為受害者、倖存者,可以有所謂的「代表性」。沒有誰可以「代表」其他人,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特的個例(在過去的大屠殺倖存者見證中,這個課題很重要)。因為許多人都認為死刑是為了受害者家屬而存在,因此我想要舉出其他例子來說明,也存在著反對死刑的受害者家屬。

 

(4)問:你說廢除死刑才會讓人重新思考人性價值,但會不因此造成反效果,讓大家以為可以作惡?

答:怎樣的作惡呢?康德區分四種惡,四種太複雜,我簡單分成兩種。一種是出於惡而作惡,就是基於自私的理由而做壞事,這一種大家都知道它不好,是小惡。另一種是基於善而作惡,就是拿著正義的大旗去殺人,這一種很容易混淆善惡,讓眾人誤以為自己真的在執行正義,因此是大惡。殺人犯是前一種,國家執行死刑是後一種。馬克吐溫說:「讓我們陷入困境的往往不是無知,而是表面上看似正確的謬誤論斷。(What gets us into trouble is not what we don't know. It's what we know for sure that just ain't so.)

 

(5)問:說不定殺人犯也想一死百了,無期徒刑更加折磨人啊?

答:我沒有要幫犯罪者說話,我並不主張所謂的犯罪者人權,並且,死刑的成立與否,通常也不會去考慮犯罪者的心願。但我可以回答你這個問題。第一。如果犯罪者做了錯事之後,想要快速地規避所有責任,那麼,這正好就是他之前會犯罪的最可能原因:只會用捷徑來達到私慾。這不正是錯誤的教育過程所造成的嗎?而我們最後只能一錯再錯嗎?第二,無期徒刑如果是一種折磨的話,那我們要回頭檢討司法的矯正系統,刑罰的目的只是要去懲罰,而沒有任何教化的功能嗎?

 

(6)問:為什麼死刑不可以,其他刑罰就可以?

答:對啊,這是個好問題,但我認為你應該要自己回答。這個問題關聯於我所報告的全部內容,正好就是我的報告的大哉問:我們共同的人性功課是什麼?

 

(7)問:為什麼不可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呢?

答:我想,這個問題很難用說理的方式來回答吧,如果我跟你說「那這樣我們跟犯罪者有什麼兩樣呢?人性中還有解放和自由可言嗎?」我相信很難說服你。或許用情感來回答會有點效果,我借用甘地的話:「以眼還眼,會讓全世界變成盲目。(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sy666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