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再問「正義」,而要問「責任和義務」
為什麼「以暴制暴」經常被聯繫於「正義」?主要是因為「正義」概念本身出了問題。一方面,「正義」是屬於前現代時期的概念,是指在神 權與 君權的時代,由神祗或君王來執行賞善罰惡的判決,具有因果循環的警世效果。另一方面,「正義」是屬於現代時期的概念,從國家設計者的角度出發,秉持公平分配的政治原則,衡量大多數人的利益和福祉,把道德當成財貨一樣來進行分配或計算。前一種正義必然伴隨著懲罰,作惡的人要受到該有的報應;後一種正義則伴隨著補償,拿一條命換一條命,槍決了死刑犯,國家就再也不虧欠受害者了。這兩種正義所重視的乃是秩序與管理,而不是倫理。
啟蒙時期的康德,其倫理學強調「義務」(duty),這不同於前面那種訴求著外在力量(神祗、君王、國家)的正義,而是訴求著我們每一個人的內在道德判斷與抉擇。「我的義務」即是:我如何摒棄自身的利益考量,做出自由的道德抉擇,而這個抉擇同時也具有普世的價值(是所有人都該選擇的)。此外,當代倫理學則強調「責任」(responsibility),同樣也是訴求著我們每一個人的行動。「我對他人的責任」即是:面對他人的受苦與創傷,我如何付出相應的責任,以至於我不僅不會對他人暴力相向,不僅不會縮減他人,甚至,我會藉由他人而帶來我自身的變異。不論是「義務」或「責任」,都要求我們回到每個人自身,要我們捫心自問:對我而言,最艱難的倫理考驗是甚麼?我如何通過此一考驗?
為何我們總是脫離不了「以暴制暴」的思維呢?因為一開始的方向就錯了,一開始提出「怎樣才是正義」之問題,就容易落入以暴制暴的答案。此問題不僅陷入惡性循環的無解,也開展不出任何倫理學的向度。我建議,重新發問:「我的義務是甚麼?」或「我對他人的責任是甚麼?」
4.兩個人,受害者與犯罪者
從義務和責任出發來看待死刑存廢議題,第一件事便要考量受害者(是指受害者家屬)。受害者到底要甚麼?通常,我們會用同理心去推想,理所當然認為受害者要討回一個公道,要平息心中的憤怒。如果所抱持的只是這樣的同理心的話,則我們把同理心設定得太粗淺、層次太低。失去親人所承受的是重大打擊與心理創傷,這會是一段漫長而艱苦的心理歷程,會產生怨恨(怎麼會有這種沒有人性的人)、憤怒(警察在幹甚麼?)、哀傷(為什麼是我?)、悲慟(誰都無法了解!我也不想活了!)、罪疚(我當時為何不阻止她出門?)等各種情緒的變化。所針對的對象包括犯罪者、執法者、當事人、自己、其他家人、社會大眾等等。
這麼複雜的心理創傷與變化過程,豈是簡單地用一條性命就可以處理的?單單用「一命還一命」做為整個創傷事件的收尾,好像只要賠償了一條人命,我們該做的就已經做完了。這樣的話,要嘛我們太貪圖便利,要嘛我們太粗心草率,我們只是在處理「事情」,而不是在處理「人」。我們太輕忽了受害者的深層悲慟,以及他們嘗試要穿越此悲慟並獲得解脫的努力。我們的粗淺的同理心,讓我們只注意短暫的情緒發洩,而沒有顧及長期的心理歷程與變化。受害者要的不只是一次性的安慰與安撫,而是需要長時間的深刻陪伴與協助。陪伴與協助包括:如何經驗各個階段的痛苦與悲慟,如何體驗撕裂經驗並穿越它,如何放下焦慮並獲得平靜。這才是我們的義務與責任。在這樣的陪伴與協助過程中,我們不是高高在上的,我們不是在施予同情。而是,我們將會被受害者的勇敢所震撼,我們在他們面前將會自慚形穢而自我改變。
從義務和責任出發,第二件事要考量的是犯罪者。犯罪者的產生,是生理基因的突變,還是教育過程有了偏差?我們當然不會支持前者。把犯錯的原因歸為「天生壞胚子」,這只是我們不肯承認自己教育疏失,為疏失行為找出合理化的藉口。既然教育過程有了偏差,那麼,我們的社會便要負起責任,我們每一個人便要負起責任。犯罪者的成長過程沒有受到適當的教育,他犯了錯之後,難道我們還不應該重新教育他嗎?改善監獄制度,讓監獄朝向教育化的方向(而非管理化),這同樣是個困難艱苦的工作,但是,這個工作不僅顯示了我們對於未來「人可以改變」的信任,也顯示了我們對於過去的教育失敗願意負責。
有人說,犯罪者如果認錯後悔了,他會發現自己過去的生命是全然無意義的,反而會希望以死來贖罪。若是如此,我會說,這正顯示了教育的工作才剛要開始。這個犯罪者尚未真正改變,他仍然是以錯誤的生命價值觀在思考事情,仍然是以一種方便、快速的處理方式在對待生命,不論是對待他人或是對待自己。真要贖罪的話,必須活著而改變才叫做贖罪,一死了之仍是在逃避贖罪。
討論死刑存廢與否的問題,包含了我們自身的恐懼和焦慮。這樣的恐懼和焦慮不是外在的,不是針對外來的暴徒,而是內在的,針對我們自身所面臨的倫理考驗。只有當我們不想承擔艱難萬分的、深淵般的倫理考驗時,我們才會把它簡化為只是防堵外在暴徒這樣的表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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