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殺當作是一種「自由選擇」,就如同把自由當成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一樣,都是一種思想的混淆與誤解。
一、自由的第二層:不依附於自我
自由的第一層(表層)意思,大家都知道,就是「不被外在力量所限制」。 所謂的「外在力量」包括他人、權威、國家、傳統、神等等。例如:如果我總是按照父母的意思來行事,則我不是自由的;如果我作每個決定前都要先去占卜,則我不是自由的。
然而,自由的第二層意思,很少人知道。許多人只是依照上面的第一層意思加以延伸,以為「不被外在力量所限制,則一切都要由內在自我來作決定」。如果是這樣的話,終究都還只停留在第一層意思,沒有第二層。一般所謂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分,便只是這種。
自由的第二層意思是:「不被他人所限制,並且也不被自我所限制」,或者說「不被他人掌控,而自己也放棄去掌控(別人與自己)」。
當我們擺脫掉他人的支配之後,倘若一切都歸由「自我」來支配,那麼,兩者是相同的邏輯,都是以「支配和掌握」為依據。「自我支配」很容易就變成一種「順性而為」:凡事依著自己的脾氣、喜好、傾向、習慣性思維而行事。若是如此,這當中何來自由?當我不再仰賴他人之後,我只仰賴於我的自我,這仍然是一種「不自由的依附」:依附於自我的意向、依附於自我的權力、依附於自我的無所不能與萬能。
不能把自由等同於「自我掌握」或「自我支配」,而要把自由等同於「去除依附」,而且一次就要做到兩件事:「不依附於他人,更不依附於自我」。
二、困境與考驗當中的選擇
如果覺得第二件事很難懂,那是因為我們經常把自由和某種「日常生活的選擇」混淆起來。我們會以為選擇吃飯或吃麵、選擇A男友或B男友、選擇讀清大或讀台大…,是屬於自由的範疇,而這些不是都需要依附於一個「自我」嗎?錯了,前面這些「日常生活的選擇」與自由無關,不管哪一種選擇,都不會影響到我們的精神層面與道德層面,因此不必混淆在一起。
「自由」需要一個契機才會發生,而這個契機通常是一個難關、一個考驗、一個絕對的困境。跟著我們原先的主題來談自殺,就會比較好理解。
當我陷入某種困境,不論是具體的難關(如欠債兩千萬)或抽象的難關(如心理的沮喪或消沉),此時,我想要以自殺作為一個選擇、一個答案、一個解決,我以為我死了便可以擺脫困境所帶來的痛苦,這樣我就不會繼續被困境所束縛,我就自由了。如果這樣想,便是大錯特錯。
選擇自殺,即是選擇了「從此不必再作任何選擇」的選項,即是選擇「放棄自由」、選擇「放棄承擔痛苦與面對考驗」。我依然還是太愛惜我自己,捨不得讓自己痛苦,見不得自己被眼前困境所糾纏。我不願意讓自己去經歷比眼前困境更艱難數十倍的考驗:自我改變。我不肯讓自己去體驗比眼前痛苦更深厚數百倍的考驗:承擔痛苦並穿越痛苦(如果我不親身穿越痛苦,痛苦不會過去)。簡言之,我不願意自由,我用自尊和自愛來迴避自由。
三、自由需要死亡,但不需要自殺
承受痛苦並穿越它,達到自由,需要一次的死亡,但不是把自己殺死,而是在心理上的徹底改變,讓「自我」死亡。也就是說,自殺不是死亡,自殺迴避死亡。心理的死亡比肉體的摧毀,更加艱難萬分。
建國經常問學生一個問題:當你遇到困境時,自己一個人靜靜地坐在房間裡,讓焦慮、恐慌、沮喪、痛苦、煩躁爬滿你全身、啃噬你的五臟六腑…,這個比較難?還是從十樓跳下去,這個比較難?
這樣問,學生很容易就懂,他們都知道,自殺是比較簡單容易的選擇,是逃避那個更困難的「心理的死亡」。能夠承擔「心理的死亡」便是自由,便是不再依附那個頑固不肯改變的自我。
四、作命題
補充一下。我經常說,要大家學著「作命題」。大家也常問我,什麼叫做命題?命題不是一個單一概念,不是一個關鍵詞(例如,自由)。某一個單一概念或關鍵詞,經常有很多含混模糊的意思,而命題的內容,就是要澄清這樣的含混與模糊。
但是,命題又很容易變成命令式的口號(例如,不自由毋寧死),那是因為命題背後的解釋已經被縮減、被擦拭掉了,這個命題彷彿已經變成不必去思考的常識了。命題也不是這種形式的口號。命題的背後,會伴隨著許多觀念的澄清,更重要的是,會出現觀念與觀念之間的「轉」。
以下是這篇文章嘗試要作出的幾個命題。
1.不要用虛假的肉體死亡,來迴避真實的心理死亡。
2.面臨困境時,需要死亡,但絕不要把自己殺死。
3.讓死亡發生在生命當中,在我們活著的這一生裡,若能死過很多次,那麼我們就不必自殺了。
五、反對自殺,會不會造成自殺者遺族的壓力?
若說自殺是一種迴避,迴避了生命中原本會發生的一次深刻的考驗,迴避了一次活著的死亡、心理的死亡,那麼,這種說法會不會對自殺者遺族造成壓力?彷彿我們在對自殺者進行譴責,譴責他沒有勇氣、沒有擔當…等等?
要如何思考與面對這種反應呢?一旦我們有了是非的立場,似乎就會對另一群人產生壓力,該怎麼辦呢?是要退回去,放棄自身的立場,保持無立場?還是要繼續前進一步,重新思考是非立場中的「非」究竟「非」到什麼程度?
先舉個例子。美國著名的丹諾律師,曾經為兩個少年殺人犯辯護,這兩個少年毫無理由地殺害了一個小孩,其令人髮指的殘忍行為引起社會大眾的強烈憤愾。看起來,這兩個少年注定是要被判處死刑,為他們辯護無疑是自尋死路。然而,丹諾的辯護卻能讓這兩個少年最終被判為無期徒刑。(當然,丹諾的辯辭當中,有許多具有爭議的論點,並非全部都是值得同意的。)對我而言,他的辯辭提示了一個重要的思考方向:「只有犯錯的人是錯的嗎?」
用這個思考方向來討論上述的自殺議題時,我們要問的是:只有自殺者是以迴避的態度來面對生命嗎?只有自殺者不敢經歷心理的死亡嗎?當然不是。不正是因為我們的整個社會文化一直以來經常出現這樣的人生態度,才容易產生自殺的影響嗎?我們這些侃侃而談者,即便沒有進行自殺的行動,我們平日面對困境的態度,不正是也時常跟自殺者一模一樣嗎?
簡言之,我不會說自殺者沒有錯,自殺者的心理與思維的確有錯,但這不表示我們是對的,我們跟自殺者一樣有錯。因此,若要說譴責自殺,會讓自殺者遺族有壓力的話,則我要強調:不是只有他的家人,我們統統都是自殺者遺族,我們統統都該給自己壓力,因為我們都與他有緊密的聯繫,我們也都有跟他相同的態度與思維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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