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結構性問題」之問題

 

那麼,問題就不用去探究以及去解決了嗎?當然不是。我要說的是,「結構性問題」還不夠,它本身正是一個要被質問的起點,它尚未深入到真正難題的核心。

 

燈下黑,「燈」指的是自我,「黑」指的是盲點。它要說的是自我當中的某個盲點,這個盲點由甚麼東西而產生呢?正是由自我而產生。因此,它不僅是說「自我當中有盲點」,更是要說「自我就是盲點」。若是只有前面那個命題,會讓人誤以為只要去除或修正盲點,自我就可以完美無缺;而後面那個命題補充進來,就清楚地說明了「自我」這個概念本身就會出問題。

 

而「結構性問題」正是個燈下黑,它探究問題的方式與方向會產生出其他的嚴重問題,這當然是關連於它背後的主體形上學之預設(這是另一個課題了)。

 

提出「結構性問題」,本來是要針對某種線性因果推論提出質疑,就這個方向來說,是對的,避免掉把問題歸諸於「單一」罪魁禍首。不過,它卻採取了相同的方式,只不過是把問題轉變成「多重」罪魁禍首。由單一歸因變成多重歸因(而且通常是歸諸於政府政策或全體人民這種抽象單位),兩者的邏輯是相同的,都在企求一個造成問題的外在原因。這樣的話,其實並沒有找到另外一種解讀問題之邏輯。如果「結構性問題」這個概念還值得擴展的話,其「結構」當具有更廣泛的內涵,它還需要朝向整個解讀問題的不同邏輯來著手,這類問題自身的「結構」當也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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