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鄙視:「輕視」和「不屑」(下)
二、勇氣:不齒某種行為
在電影《時代偽證者》(Denial)之中,有個場景令我印象深刻,因為它跟我的認知有衝突。
這是一部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美國歷史學家Deborah Lipstadt寫書著作,陳述並控訴納粹對猶太人的殘酷屠殺。但是極右翼英國歷史學家David Irving卻著書主張沒有發生過大屠殺,無法證明大屠殺存在,因此他控告美國歷史學家女主角。這部電影描述兩位歷史學家跨海對簿公堂的過程。
由於英美法律基礎不同,因此,與我們一般的常識(無罪推定)相反,被控告而遠渡英國去受審的美國歷史學家Deborah Lipstadt,反而是她要設法證明自己的言論,證明大屠殺確實有發生過。她的律師團不同意讓猶太人倖存者出庭作證,避免倖存者在庭上受到攻擊而遭遇二度傷害,也擔心倖存者因情緒化反應而應對失措。也不讓女主角本人在法庭上陳述,因為擔心她基於正義的憤怒之情,會說出易遭對方攻擊的言論。因此,只由律師團設計策略,並由律師團的主訴者負責在庭上辯論
這部影片很多地方在闡述法庭打官司的技術和策略(就像NBA職籃不是「比球技」,很多時候是在「比操弄規則」一樣),一個我們直覺上認為很容易打贏的官司,如果沒有了解法庭攻防的技術和策略,很可能就會因此而打輸。還有,法庭辯論絕不能參雜情緒,必須很理智地運用推論和邏輯去算計,簡言之,在法庭上,過強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感是缺點,這些要先壓下來。美國歷史學家Deborah Lipstadt倒是真的上了這一課(我也是)。
細節就不多說,還是要去看電影才能體會。我要說一下令我印象深刻的那個場景:是英國人公開表達不認同某人的「不屑」態度。當官司勝負已定,法官公佈女主角的律師團獲勝之後,敗訴的極右英國歷史學家David Irving上前伸出手,想要跟律師團的主訴律師握手,但是,這位主訴律師面帶輕蔑表情,扭過頭轉身離開,不願意跟他握手。
這跟我的認知有衝突,我以為,敗訴者是表達風度,而勝訴者基於勝利的謙虛或禮貌,理應接受握手(就像球場上勝負雙方握手一樣)。但是,朋友跟我討論時說道,不是這樣的。敗訴者是個投機者,他的握手姿態是趨炎附勢的表現。而勝訴者不必因為自己獲勝而謙虛,他有權公開表達他對於種族主義者的「不屑」或「不齒」。
看來,我是重視禮貌,而甚過於重視價值了。我受到了偏重禮儀和和諧的社會風氣所影響,頂多是遠離小人,不認同不接近而已,這是一種過於強調身段優雅的膽小。但是這部影片給予的啟示是:為了捍衛公理或價值,不僅是消極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甚至要能夠積極地斥責或鄙視某類行為。簡言之,借用流行暢銷書的術語,我們要有「去討厭的勇氣」,大聲指責無法苟同的某行為。
我要強調一下,這樣的不屑或不齒,不是針對「某人」,而是針對「某行為」:那些前倨後恭、趨炎附勢、悖德乖理的行為。只是,通常「行為」會附屬於「某人」,有點難以分開,但儘量要注意區分,避免以偏蓋全(只用單一行為,便否定了某人)。
此外,還有一點要留心,這樣的「不齒」很容易產生兩種錯誤的變形。一種是變成「超我」,揮舞著正義的大旗去苛責他人,其實是暗地裡滿足自身的攻擊慾望。例如,反對護家盟對於同志的歧視,但卻變成主張護家盟「都該死」。另一種是變成上面所說的:基於意識形態而輕視他人,這是由於無法分辨道德價值和意識形態的不同。例如,反對中國,不是基於中國當權者漠視人權,而是只要沾上中國邊的東西都反對,包括所有的中國人「都不是好人」。這兩種都錯誤地將道德立場變成了偽裝,掩飾了自身的私慾或意識形態。
三、題外話
關於電影,有兩個題外話。
題外話之一。《黑鏡》的〈戰火英雄〉和《第九禁區》這兩部影片可以放在一起,作成一個單元主題來討論。尤其,當我們從前者延伸到後者時,可以探討「同理心的界限」:同理心是否無法適用於異類?那麼,怎樣才算是「異類」呢?到了社群媒體體發達的今日,我們對於「非我族類」的廣義性認定是否越來越寬,以往的種族、族群、性別這樣的分類早已不夠用。亦即,在今日被鄙視的人,可以是任意的品味不同者、意見不合者…。各種型態「異類」是否已經越來越多?(韓粉、柯粉、英粉,都可以視韓黑、柯黑、英黑為異類,反之亦然。)
還有,這兩部影片可以探討「同理心的不可能性」:它者是否永遠是它者,除非我自身也變成它者?要不是《黑鏡》的某士兵的晶片壞掉,眼中看到的不是蟑螂而是人類,是否他的同理心永遠無法出現?要不是《第九禁區》的男主角自己開始變成大蝦,他是否永遠無法理解或同理大蝦?如果同理心必須以某種共通性為基礎(必須是人形、必須是同類),那麼,這樣的共通性在滑坡效應下會越來越嚴格(沒有得過憂鬱症的人,無法理解憂鬱症患者),以至於,所有經驗都是個別且主觀的,同理心變成是不可能的了。
李維(Promo Levi)在《滅頂與生還》中的〈刻板印象〉那一章說道,針對他的奧茲維茲集中營倖存經歷,有個問題總是不會缺席:「你為什麼不逃跑?」甚至有個小男孩還幫他構思了逃跑計畫。李維說,這是旁人深陷於「英雄敘事」的文化腳本框架,而產生的刻板印象。旁人無法想像集中營的嚴酷、囚犯的虛弱、外界照樣危險等當時情境。同樣,我們生活中所充斥的各種刻板印象可能不夾帶鄙視,但仍形成了相互理解之間的不可跨越之鴻溝。
題外話之二。在《時代偽證者》中,還有另一個令我印象深刻的場景,是英國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深度。我們都知道,言論自由只是保護「個人觀點」,但不保護「捏造事實」。根據這點,女主角的律師團指控極右翼英國歷史學家David Irving:捏造事實、反猶主義、種族歧視等。
然而,法官針對這幾點指控之間的矛盾處,提出了一個疑問:「如果一個人是反猶主義者,他發自內心相信他的信念,那他有權公開表達自己的觀點,對吧?」意思是說,如果極右翼英國歷史學家David Irving是出於他的反猶信念,真心地相信大屠殺沒有發生,那麼他在其著作中的反猶立場只是出於個人的偏見,是否就無法構成他扭曲歷史、捏造史實的指控?
法官的這個疑問,突顯了言論自由界限的灰色地帶,「個人觀點」和「捏造事實」之間有個說不清楚的模糊交界。「捏造事實」在於知道並承認事實,但可能是基於利益的因素(像是殺人犯避免自己有罪)而說謊,虛構了事實。但是,極右翼英國歷史學家談論的是過往的歷史事件,我們只能說他是基於「個人偏見」而採取刻意選取的、偏頗的證據,而可能無法說他是「說謊且虛構事實」。當然,女主角最後還是打贏了這場官司。只是,法官的這個疑問,實在值得玩味深思。對於自詡為左派的我們,有某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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