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抄自己,借用我以前提過的一個 公民 老師之例子,來討論「人」與「公民」之分。
一、一個 公民 老師的小故事
先說一個小故事。我的一位在當老師的好朋友前陣子分享了他的心得給我。他是敎高中 公民的 老師,他教學很靈活,不僅重視觀念,也很重視學生實際生活中的公民素養與人權實踐,當學生對於學校某些規則或限制感到不合理時,他總是站在學生那一邊,為他們爭取權益,滿足他們的要求。他認為,這是一種學生人權觀念的教導與培育。
因此,他在學校彷彿是個鬥士,以「人權」之名到處在各種大小會議中嗆聲,也老是和學校行政人員起衝突。但他不以為意,他認為,自己在做的事情是對的,他在反對有權力的壓迫者,也幫助學生了解發聲抗議的重要性,體會到制度是可以被改變的。他期待讓學校成為一個沒有壓迫者的理想人權校園。
就維持著這樣的風格,好幾年過去了。
某一天,他去參加同事的婚宴,大家同事都坐在同一桌,酒酣耳熱之際,他又開始高談闊論他的人權思想,說他要讓校園達成無壓迫、無恐懼、無戒心…等狀態。身旁的一位同事當時也喝得半醉,開玩笑地對他說:「可是啊~可是啊~我們都好恐懼耶,我們一直都覺得自己沒人權被壓迫呢,怕到我們都…都…都不敢講話,也沒有人願意擔任行政人員啊~,你你你的理想何時才能實現啊?」
我的朋友當時聽了這番話,心裡陡然一驚,頓時清醒了一大半,醉意幾乎全消。他說,心裡瞬間閃過千百個念頭,不知道該停留在那個念頭上,不知該如何看待剛才那番話,只好繼續裝醉,應付應付地吃完酒席。
他回家仔細想了兩天之後,便去找那位同事聊聊,問明他當時的那番言語,究竟是什麼意思。沒想到,同事聽了他的問話之後,臉色一變,急忙否認說:「你可能是喝醉聽錯啦,或是我自己喝醉說錯話,沒那回事,沒那回事,不要多想,不要多想…。」
我的朋友更為震驚了,他真的看到同事臉上恐懼的表情,以及畏縮的眼神,就如同早年以往的學生看到訓導主任那般。他更看到他自己彷彿身為一個有權力的壓迫者在質詢著同事,看到他所極力倡導的「人權友善校園」因為他自身而變得一點都不友善。
故事說完了。後續又發生了甚麼,我就不知道了,可能很重要也可能不重要。
我要說的是,這個故事由當事人口中說出來,額外顯得了不起,令我肅然起敬,他能夠有這樣的反思與倫理敏銳度,的確是少見的。對他而言,什麼叫做「公民」?自己在教的到底是什麼?自己算是一位好公民嗎?…這類的問題才剛剛開始在他心裡發酵。我想,雖然他學了許多年也教了許多年的公民,這是第一次,他開始深思關於「公民」這回事。(這不是也和我們做老師的一樣嗎?當了多年的老師,或許尚未有機會開始思考「 何謂 老師」?做了這麼多年的人,尚未了解到「何謂人」?)
二、一個家長的提問
某個學期剛開學時,在一次新生家長座談會完畢後有位家長帶著疑問客氣地問我:
「請問一下,你們厚德書院的『社會關懷』目標只是讓學生去做志工,服務社會嗎?」
我當時不假思索地回答:「不,我們是要透過服務社會讓學生回過頭來探索自我以及改變自我。」
這位家長點點頭說:「這樣我就會比較同意這個目標。要不然你們就變成社工學院了。」
和這位家長談話完畢之後,我才意識到,這兩年我在清華學院的工作,其實一直都放在這個重點上,但這是我第一次這麼清楚地說出來。
我們若只是光光地坐在家中探索自我、沈思自我,效果是很有限的。因為再怎麼想也脫不出自己這個小圈圈,必須要透過大量地與他人互動、頻繁地與外界接觸,向外繞一圈再返回自身,才有機會察覺到過去不曾察覺到的某個自己,才有機會改變自己。
也就是說,我們並不總是已經把自己想清楚了,才進而想要去服務社會,這條路有時候是顛倒或相反的:我們往往在經過不知不覺、無意間的社會互動之後,才有機會看到自己。看到自己平日沒機會顯現出來的思維、表現、態度、價值等。(當然,前面我和那位家長的談話過程,也是這個論點的一個眼前例子)。
三、人即是公民
轉回到我的主題,我要談的是「人」與「公民」。問題一,它們是兩個範疇嗎?問題二,它們之間有先後的邏輯順序嗎?
例如,曾經有個同學告訴我,他一直以為自己是樂於服務他人的,並且覺得這是人生中重要的事。直到某一次,他去擔任志工時,不知為何,沒有明顯的事件原因,某種煩躁的感覺一下子冒上來,以至於當時他幾乎要對那群被服務的弱勢小朋友大發雷霆。事後,他很想去深究自己的這個經驗,並開始質問自己:我是不是並沒有那麼喜歡當志工?我是不是只把做志工當成教條而已?我是不是急於想改變他人?我是不是暗自在心底輕視這些被服務對象?…
再例如,另一位同學跟我討論了他在暑假去偏鄉服務小朋友的經驗,他說自己過得很愉快,和小朋友與當地住民都相處融洽,彼此相互學到很多。不過,他說自己回來之後,便無心上課,一直期待下一個假期趕快來到,趕快再度看到他們。他覺得不對勁,問我說:「我這樣是不是不正常?是不是喜歡上那種『被他人需要』感覺?是不是期待自己在弱勢者面前當英雄?」
當然,這兩個同學的情況還需要更細緻的討論,他們都碰觸到「倫理學」的基本問題,我沒有要往那裡發展。我舉這兩個例子只是要說,他們的自我質疑和自我提問是深刻的,將自我探索的歷程帶入了更艱難的領域。而這樣的自我探索會發生,是由於他們投入公民參與行動,透過與他人的接觸而引發的。
「人」是探討自我,「公民」是探討關係。沒有處在關係中的自我,還能稱為「自我」嗎?我在這裡要挑戰的是清華學院的口號「先成為人,再成為公民」,這句口號把「人」與「公民」區分為兩個範疇,並訂立了先後順序,我認為是不對的。無法成為公民的人,不算是完整的人。但這不是說要把先後順序倒轉過來(先成為公民,再成為人),而是說,沒有這兩個範疇的分野,「公民即是人,人即是公民」。最後,引用書本裡的幾句話作為結束。
「關係是日常生活的挑戰」。
「衝突就是『我』在關係裡固執不變」。
「關係,就是發現自己之門」。

這幾天比較誇張的新聞是makiyo 日本藝人的新聞事件 事實上許多的誇張言論是有過當,畢竟犯罪行為當事人不是該藝人,而是其友 人,但是被媒體偏移焦點,其實問題會變回,藝人也是人,一般人也是人,僅僅 言論而沒有犯罪行為,大家都有發言權,公民的定義,應為守法,但是這樣的情 況下,並無犯法之行為。反過來,他可以告你散布不實謠言、人身攻擊的公然侮 辱,這是法律所保障的法益,在我們不斷發表言論的同時,是否應該注意他人法 益的保障? 這樣的社會關係值得我們反思如下 1.公眾人物與人 我們通常對於公眾人物,有更加苛刻的要求,因其為公眾之楷模與表率,我只會 說他們那是忌妒他是藝人,社經地位高,所以相對給予的標準也高。這是很沒意 義的爭論,誰不會說謊?換個情境誰都有可能,而且他還是"為了"朋友,每個人 價值觀不同,不可以這樣概觀而論他人思想,如此的大眾意識,就讓我們的社會 出現了差別。 2.人與人 許多的價值觀、思想皆是個體於環境中的產物,每個人都有無限種不同的選擇、 思維、可能,相對來說,無條件的開放自我,或著說接受他人不同的觀感,才是 人與人之間的接觸。 3.如何公民? 再接觸群體以前,我會反思一件事,對於自身的思想,是出於自願性的服從,還 是群體意識下壓迫的結果。如果沒有辦法分辨是非、遵守非形式上的道德律令, 那麼這樣的公民還不夠公民,這樣的人,也僅僅是集體意識下的人。
sheng-en舉的這個例子 提醒了我們一件事 就是 當我們面對一個有錯之人 應該抱持怎樣的態度? 此外 最近這個新聞 引發我一直在想一件事 當初 猶太人一再被殺害的時候 就竟有沒有人站出來為他們說話? 如果有,有多少?
其實我後來也是想到奧茲維茲,只是平等的觀念,還是可以被除罪化,因為只要 不把人當人就好。 記得當年讀書時,老師針對變態、道德的議題,是以一場球賽開始,當球員因為 判決不公的時候,開始互相毆打,鬥毆的時候,場內觀眾的反而不是制止,而是 透過更挑釁的手段、言語,慫恿球員互毆。 許多社會事情的反論,就是一種反思。社會大眾比當事人犯的罪行、道德觀更加 淪陷、墮落。因為他們以集體利益、道德的名目,犯下了集體罪行。不僅無視了 對方身為人的身分,而把它以垃圾除罪化,意思是為社會清除骯髒的事物是合理 的,也把自身的行為合理化。 這樣的行為,殘忍、可恨嗎? 奧茲維茲 600萬猶太人被日耳曼民族以種族優越 思想清除了,而不是殺掉,因為日耳曼人不把猶太人視為人,這比殺人更可怕。 心理學不僅僅關心是否病態,更為關心的是人的行為與思考內在動力。進而提出 反思。意即{人在這世界上的存在態度}。 理解自身的想法、動機、意義還遠不足以了解自我。 將個人與集體的需求與目的,潛在動機,與他人區別這也只是第二層次。 最深的層次在於,接受自身的死亡。以開放的眼界,給予互相平等、接納包容。 探索自我的最終是放棄自我。 一個社會事件的產生,最終就算以民意的方式結束,只會衍生出更大的社會問 題,而民主的結果下,多半是退化的。透過制度、規則,給予一定空間,適度的 自由才有進步的空間。而大多數人只是為了逃避自由而選擇自由。
sheng-en 你的寫作進步很多喔 跳躍性的部份大量減少了 不妨嘗試多書寫 例如練習這議題 把這個議題寫成一篇短篇的完整論述文 去構思文章的起承轉合 不用長 2000字以內即可 重點是要有頭有尾有中間 對了 這句話不太懂 多解釋一下 "只是平等的觀念,還是可以被除罪化"
大概是因為最近有在練習怎麼寫題目,用簡答題的方式回答問題,所以才沒那麼 跳躍,因為國家考試,沒東西可以跳...幾乎都是法條和一些硬學科 那天看到一句不錯的話,對人格的否定很容易變成對犯罪的敵意,對犯罪的敵意 最後就變成一個難以磨滅的對立。 平等這邊大概分為下列幾種 1.法律上的平等: 法律上有罪刑均衡、比例原則的概念,這是從古典犯罪學衍生出來的概念。指的 是人因為自由意志在理性選擇下,衡量利益後,犯罪。並且應該為自己犯罪的行 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2.人人平等(身分上的平等): 無論社會階層的高低,人種、男女老幼,都是人。因此都應予以相同的處遇。 其實這樣又回歸到原點,無論是齊頭式平等(天生不足的部分給予彌補,讓每個 人有相同起跑點的機會)、或是最後給予補償、差別待遇的漸進式平等(例如:因 為身心障礙、年齡、階層不同給予的相關福利政策)。會發現,這樣的平等,還 是會有差別,也就是不夠嚴苛。但是若要嚴苛的要求,這樣的平等是否就等同於 除罪化,意即排除掉某些"人",或者說勢必先以某種規範,而畫分出一般人、需 要幫助的人。這種劃分出來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種分割。分割只要出發點不同, 就意謂著除罪化,或說除人化。 除罪化的脈絡,是套用標籤理論的負面文化影響而來,必須先有一將某行為、事 物犯罪化,才能給予除罪化,也因此在平等之前,我們是先區分出哪些不是人, 才決定哪些是人。我想這應該是我原本沒釐清的話。
另外這是關於引用那句話的原文,不過沒網址就是。 很多人問說為何題廢死,簡單說明,因為現在許多人的邏輯就是:「這幾個人真 該死(或處罰)!」而當有人開始跟這些人說,哎呀,看事情要看全面(例如, 喝醉酒、演藝圈)、要想一想為何有這個事件(例如大眾對計程車司機的印象和 態度),大部分的反擊都是一句:「如果你是那個被害人的家屬怎麼辦?」 這就是很典型的一種廢死論述。這種論述從何而來?就是對犯罪人的敵意。我們 不是被害人決定刑罰,也不是用被害人來決定媒體。被害人很可憐,被害人需要 幫助,這種事大家都知道,但是如果「只」用被害人的角度來檢視這件事,那就 是開司法倒車:這是一種很基本的態度問題。 許多人會說,那是法官的事啊。沒有錯,如果大家都懂的就事論事,也沒什麼好 批評的,問題就出在我們把對特定人的敵意/犯罪的敵意融合在一起,當我們去 評斷一個人的人格/背景(以就是犯罪學所做的歸因),我們就會漸漸把人和事 漸漸混為一體,形成一種集體的敵意,而這個敵意和對死刑犯的敵意都是同一種 敵意,程度之別罷了。始做媒體的是俑者,但跟著起舞的才心酸。不幸的是,當 你回頭看看我們的判決,沒有人會記得刑法總則第一頁跟你所說的行為人刑法和 行為刑法的不同。更不幸的是,看看反廢死的人跟這次的激動評斷者,有沒有一 種影像重疊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