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興儀

「本車廂為女性專用車廂,男士請至其他車廂乘坐」

這是在台鐵電聯車某節車廂窗戶上所貼的告示。據我推測,應該是出自於兩性平等理念的推廣,以及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強調女性具有安全使用公共場所的權利,能夠免於性騷擾的恐懼,故女性應當享有安心無虞的專用車廂。

然而,它究竟是一紙強力執行的法令、一句道德性的勸說與警告,還是一塊裝飾藝術?我所關心的不是執行層面的功用問題,也不是想追問告示頒佈的必要性問題。因為最近反覆在看拉岡(Jacques Lacan)和紀傑克(Slavoj Žižek)談論倫理學的部分,故思考的是禁令或規約的弔詭之處,探究它們的言說形式如何地違反了它們自身,並且衍生出怎樣的心理效果。

越是要去禁止的東西,是否顯示其力量越為強大?因此才需要搬上台面並制訂明確的規約,否則是禁止不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力量強大的東西如何能夠僅僅靠著另一股禁制的力量便得以被克服?後者杵在光明處站崗,而前者卻是在黑暗中運作,黑暗中的運作允許各種的變形、滲透、流動、分散等方式,這如何是光明的規約所能控制得住的?甚至,正是因為規約的出現,被禁止的東西才能藉由禁制的阻擋而發展出更精緻多變的黑暗運作。

當混雜在人群當中的鹹豬手被隔離到其他地方去之後,這節女士車廂便形成一塊專屬的女性禁地,它把男性隔離在外,把女性圈圍在內。這時,它的專利標籤讓自身能夠清楚地被辨認出來,這便給了窺淫癖者更好的機會,讓他得以站在遠處觀看著彼此摩肩擦踵的集體女性,讓他知道隨時都有一整車廂的獵物在那裡提供給他視覺的興奮。因此,規約一旦被清楚地呈現出來,它的第一重效果便是:更進一步生產了其他的違禁形式。但此一違禁形式嚴格來說並不是「違禁」的,因為它雖然違反了規約的原初抽象精神,卻合法地規避了規約的當前具體條文。我們可以說,規約的第一效果所附隨的便是:規約同時也讓自身被自身所呈現的內容給框限住,而變得更軟弱。

回想起有一次,我四歲的姪子在玩一個可拆式的機械怪獸手臂,拆下又裝上去,裝上去又拆下來,此時他的媽媽走過來,看到怪獸的手掌設計是犀利的塑膠爪,她立刻警告她兒子:「我跟你講喔,不准拿那個來刮牆壁!」忽然,我看到這個原本快要玩膩的小孩其眉毛挑了一下,眼珠子咕嚕地轉了一圈,臉上綻放出光芒的神彩,接著就舉起怪獸的手臂走到牆邊用力地刮了一下,氣得他媽媽跳腳叫罵,他便喜孜孜地快速跑離現場。我們看到,媽媽的警告讓原本無聊的小孩衍生出更多愉快的玩耍。先是衍生了新的玩具玩法,媽媽發出的警告不是在限制小孩,反而提醒了他:「啊,原來怪獸手臂還可以這樣玩啊!」繼而衍生出小孩與媽媽之間的警匪遊戲,他以違規的方式來逗弄媽媽跳腳,或甚至希望引起追逐。這個小孩和他媽媽的場景正好指出了規約的第二重效果:刺激和挑弄出逾越規約的興奮。

規約的訂定使得一條界限被劃就出來,界限原本是要突顯被允許的一邊,以及被壓制的另一邊。可是我們卻發現注意力的焦點實際上不是放在兩邊,而是被集中在中間的這條界限上面。它宣揚了界限本身的可逾越性質,它提醒了我們有一條界限在那裡供我們去挑戰,它刺激了我們去玩弄界限的願望。規約不只是出於強力壓制而帶來恐懼,還有出於刺激和挑弄而帶來興奮。尤其是在車廂告示這一類的兩性規約部分,它在「內容」上即呈現了男╱女性欲之快感,在「形式」上又更多了壓制╱逾越之快感,和小朋友玩遊戲一樣,快感總是雙重的。

你或許和我一樣想要問:究竟這個車廂告示有沒有作用?從我坐上這節車廂到下車的這四十分鐘,車門開了又關,人們上來又下去,整個車廂當中依舊男女混雜,沒有任何一個男性因為看到告示而自動走到其他車廂,也沒有任何一個女性因為看到告示而趕走身邊的男性。當我試圖以詢問的口氣跟坐在我旁邊的男學生說:「這不是女性專用車廂嗎?」他用奇異的眼光看著我,彷彿我是來自外星或是第一次坐火車,表情略微嘲諷地(不知是嘲諷我還是嘲諷告示)回答說:「啊~沒人在理那個啦,那是寫給色狼看的!」這句話實在有趣,誰會在看了告示之後,就自動地反省並承認自己是色狼,而乖乖地離開呢?如果大家都不理會它,它對色狼又怎麼會有效力呢?

於是,我們發現,規約之所以成為規約,有一點必須記住,它是不能當真的,一旦你當真了,過於嚴肅地對待它,反而突顯出它實際上的無能與虛空。當它靜靜地附在車窗上時,具有一定程度的權威效力,彷彿一個想像的警察站在那裡監視著大家。這時,你不能去把這個幻象給戳破,不能叫這個警察真的去執行勤務,那樣的話,只會提醒大家開始想起要如何去嘲笑它:「啊~沒人在理那個啦,那是寫給色狼看的!」為了維繫規約的權威性,必須避免讓自己去當那個「國王的新衣」中的誠實小孩(或白目小孩),要讓國王的想像之衣裝保持色彩與鮮明的樣子,不要真的靠近過去伸手摸它,否則它會像肥皂泡泡一般破掉。據此,規約的第三重效果便是:別當真,它才會有效。

回到一開始所問,車廂告示究竟是法令、警告,還是裝飾?綜上所述,我確實將規約闡釋為一種裝飾藝術,但這絕不是說它純粹只是好看而一無用處,更何況,誰說「好看」所產生的愉悅情感與視覺效果會比「實用」的影響力更小?「裝飾」所強調的是,其本身不具有任何顯題的內容,但卻是以其形式來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規約作為裝飾藝術,確實產生了用處,只不過是以無內容的方式、以違反自身的方式衍生出上述三重形式的言說效果。

如此一來,我們可能會有進一步的疑問,規約真的就這麼不實用、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嗎?那我們的司法和道德教育要怎麼辦呢?或是說,它也能夠持續產生變形而增強它的控制技術呢?這又是另一個冗長的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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