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興儀

根據Shan-en在回應當中所提到的治療關係,我簡單說明一下拉岡學派在這方面的特殊性。

拉岡著名的schema L乃是在解釋治療中的2個人,分析師和案主。這2個人在治療的結構中會有4個位置的變化。這4個位置會因為在治療過程當中的不同互動,而演變出好多種配對,在此不一一介紹。一來因為我也無暇去整理,二來反而會讓大家搞得太混亂。我將它整理出一種必須要記住的最單純型態。

為了理解方便,我使用的術語稍作了修改,4個位置如下。(1)案主作為「自我」ego,(2)案主作為「被槓掉的主體」$,(3)分析師作為「他人」other,(4)分析師作為「大它者」Other。

1.案主自身的2
案主必須從「主體」S變成「被槓掉的主體」$,也就是說,從「不分裂的自我」ego變成「分裂的主體」$。(附註:$的英文讀法是s bared)

2.案主與分析師之間的2
當然,案主的變化來自於分析師,分析師必須早就已經經歷這個變化過程,而成為「分裂的主體」$。但是,案主一開始並沒有察覺到這一點,他總是把分析師當成一個「自我」ego。因此,就相對關係來說,如果案主眼中的分析師還具有分析師自身的「不分裂的自我」ego,那麼案主就僅僅是把分析師當成一個可同化的「他人」other。

3. 案主與分析師之間的4
一旦案主能夠感受到分析師其實不是自我ego,而已經成為「分裂的主體」$時,案主眼前的分析師就變成一個不可理解、不可認識、不可同化、絕對異質的「大它者」Other。此時,大它者Other引發了案主的分裂,讓案主成為「分裂的主體」$。

4.案主與分析師之間的4,就是0
既然分析師和案主都已然成為「分裂的」主體$,既然主體承擔了其自身的死亡,那麼主體自身四分五裂,其位置是一個敞開的空間,也就沒有一個可數的、實存的主體,只剩下0。

這就是為何我會用2-4-0來說明治療的過程,這些變化不是一種階段或進程,通常在2那裡會糾纏很久,一旦進入4,同時也等於進入0。

不過,這還不是拉岡最精采的地方。拉岡最精采的地方,在於他超出了治療關係,用心理分析的理論去解釋社會文化中的各種倫理現象。這時,主體與他人(或主體與自我)的關係就不再是這個schema L所能道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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