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國:「無條件廢死」的哲學理據

 

一、贊成死刑的基本理據

1. 捍衛人性尊嚴(dignity of humanity)

2. 生命是可犧牲的(sacrifice of life)

  a. 人具有超越性,不只侷限於生物學生命。

  b. 犧牲生物學的、現象的與偶然生命,其目的是為了達到比生命更大的生命

    (例如,神聖的永恆生命、精神生命、祖國的命運、人民的主權、、、)。

 

二、廢除死刑的其中一種主張

1. 生命的神聖性(sanctity of life)與生命的權利(right to life)

2. 雨果的人道主義

  a. 人類生命是不可侵犯的(inviolability of human life)

  b. 人的生命是專屬於他或她自己的不可異化財產:

“the inviolability of human life as the inalienable property, as a right of property over one’s own life, which is no less sacred than 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domicile as right of property and thus the patrimonial right of the family”

 

三、(無條件)廢死的理據

1. 殺死一個人就是終結了人的有限性(finitude):不論個人的或集體非法暴力,

或是死刑作為國家的合法暴力,其目的就是要摧毀人的有限性(finitude)

2. 有限性屬於生命的本質:人類生命不是不朽的,而是必死的(mortal)

3. 生命與死亡不是純粹的存有與純粹的虛無,而是:生命包含死亡,死亡支撐

   生命。

4. 在生命之中的死亡是生命的原初敞開,是生命對不屬於自己的所有事物最毫

無保留的接納,代表我不是自己生命的所有者,不應佔有生命,並視生命為專屬於自己的不可異化財產。

 

四、(無條件)廢死的訴求

1. 廢死的目的:拯救人的本質有限性,阻止國家權力以系統性的合法暴力

來消滅它。

2. 責任:無條件地接受在人性生命之中的死亡。

3. 誰的責任?取決於每個人都開放向自己的有限性,並能夠承擔關聯於那已

經到達在他或她生命之中的死亡。

4. 死亡不是生命的最後終結,而是在生命之中的死亡的最後一次開始。

5. 熱愛生命就是要活著死亡,並忍受千百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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