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我,道德良心的變形

關於人類的道德心理機制,弗洛伊德使用「嚴厲的超我」(harsh superego)來描繪道德規範具有壓制和強迫之特徵。

拉岡和紀傑克更進一步加以發揮,他們認為「超我」不僅僅只是嚴厲的,拉岡說它具有「邪淫和兇殘的形象」(obscene and ferocious figure),紀傑克則說它是「邪淫的『夜間』法則」(obscene ‘nightly’ Law),因為它將死亡驅力向外釋放而造成對他人殘酷。

道德感和良心難道不是維繫社會秩序、帶來社會幸福的心理機制嗎?為何會被這三位思想家描繪成如此?到底它出了什麼差錯?

 

2.以《軍官與魔鬼》為例

紀傑克藉由電影《軍官與魔鬼》(A Few Good Men)來說明道德法則的雙面性。

由影星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所主演的這部電影,敘述軍隊中發生了謀殺事件,二等兵申威廉被他的兩位隊友同儕攻擊致死。針對此一謀殺案,檢察官和律師分別代表兩種不同觀點。

檢察官主張,有罪的人應該是殺死申威廉的兩位隊友。申威廉無法適應該單位的嚴苛訓練,他不斷寫信向其他高層長官投訴,申請要求調職,這個動作引起隊友的強烈不滿,認為他越級投訴並出賣隊友,故兩位隊友在某個深夜裡猛烈攻擊他,直到他斷氣為止。

而律師的觀點不同,他認為有罪的人應該是該單位的直屬上校謝彌敦。這兩位士兵隊友並不是憑著他們的個人好惡而殺了申威廉,而是遵循謝彌敦上校的命令,是上校命令他們要「好好訓練」申威廉。這樣的命令當然不是可以開誠佈公的命令,而是屬於私底下的不成文命令,叫做「紅牌規條」(Code Red)。

在軍隊當中,此一秘密的命令是大家都知道並且嚴格遵守的,但卻是以一種心照不宣的方式來遵守:「大家都知道,但是卻都不說出來」。正由於「紅牌規條」的此一特性,故很難將上校定罪。不過,最後律師技巧性地讓謝彌敦上校自己親口承認是他下令的。

我引用這部電影的重點,並非要討論法律或軍隊,而是要討論謝彌敦上校的道德觀點。他其實可以同意申威廉的調職,但是他卻堅定地拒絕了,他的理由是:「我們有責任訓練申威廉,我們有責任訓練軍人,因為軍人必須要專業地保衛國家。申威廉不會被調職,我們要訓練這年輕人。」以及:「這是人命關天的事,倘若我們把尚未達到水準的軍人調離,那他未來是有可能危害到同胞生命的。」我們可以看到,上校的堅持是基於:(1)為了申威廉好;(2)為了全體同胞好,因此,必須嚴格地執行教育和訓練(甚至致死也在所不惜)。

 

3.道德藉口與正義劊子手

出於道德性的理由,而執行嚴苛的教育和訓練,這樣的姿態正好是三位思想家們所描繪的「超我」。在弗洛伊德那裡,嚴厲的「超我」為了讓個體建立規範,而不斷地監視並督促自我(ego),對自我施加攻擊和懲罰,這只是停留於個體的層面。到了拉岡和紀傑克手裡,「超我」更危險的地方在於,它儼然已經發展為群體的心理機制。

也就是說,甲群體可以對乙群體發布「超我」的道德命令,進而恣意妄為地將攻擊和懲罰施加在乙群體身上。甲群體所持的理由是:「為了要使大家過得更好,所以我們必須這麼做!」由「超我」所構成的行為和理由,帶給我們社會的乃是這種情況:出於道德或正義之名,而行恐怖和殘酷之實。

紀傑克對超我的分析,是用來解釋納粹大屠殺的那一整群高級軍官、那一整群集體犯罪的案牘劊子手。他們既不是瘋子或神經病,也不是一群唯唯諾諾的機器人,而是受過良好教育的高知識份子。他們有著愛國的理想,有著青年的熱血,有著革命的嚮往。正是因為如此,他們才會毫不猶豫地做這些可怕的惡行。因為,他們的道德藉口早就說服了他們。

類似納粹軍官的角色,我們耳熟能詳的還有:按下電極按鈕的受試者(米爾格蘭電擊實驗),因角色扮演而開始虐待他人的獄卒(史丹佛監獄實驗)。這兩個實驗用來解釋納粹大屠殺的理由,對紀傑克而言,都不夠,需要多推一把,因為兩者都無法深入到「二十世紀現代時期之高峰」這個時代意涵。

電擊實驗用「服從」來解釋殘酷的行為,忽略了納粹大屠殺是發生在二十世紀,那早就已經是主體之自律性(autonomy)發展到極致的年代,誰會輕易地就服從另一個人呢?「服從」比較像是前現代的作為。

另一個監獄實驗用「團體和情境」來解釋殘酷的行為,這將把焦點轉移到社會結構與權力角色上面,於是,原因被放在外部,被放在被動性的影響上面。如此一來,反而很可能合理地為犯罪者開脫:「誰在那個位置上,就會做那種事。」因此而輕忽了我們內在的心理機制。

紀傑克從「超我」來分析,要強調的是:這些犯罪者並非被迫的(只是服從)、並非不得已的(礙於現實)、並非不知不覺的(被情境牽引)。相反地,他們都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也知道自己幹的是糟糕的事。但是,他們給自己一個道德性的藉口:「為了使任務圓滿,為了讓世界變好,我應該要這麼做!」就在這個藉口的掩飾之下,他們主動地、刻意地、積極地做了這些糟糕的事。

 

4.我會不會是下一個超我執行者?

我們不只有「個體的超我」,還有「制度的超我」。也就是說,眾人的超我集結起來,會形成一整套制度的運作原則,像是軍隊或教會(以及其他群體)。它並不是某個特殊群體才具有的特權,而是「每一個群體」都可能會發生的普遍機制。

制度的超我,更常在現今的媒體社會中發現到:閱聽大眾憤怒地對某個犯罪者(或嫌疑犯罪者)進行人肉搜索、圍勦,甚至用大眾的力量將其家人也都給揪出來,使其曝光…。當我們憎恨某個犯罪者,亟欲懲之而後快,此時,我們或許正在重複跟那個犯罪者一樣的事情。我們都在運用「合理的道德感」來對犯罪者施予各種攻擊,並且認為:「這就是他應得的、這種人該被消滅」。犯罪者當然要受到懲罰,這毫無疑義。但是,我們用怎樣的心情、態度、認知去設想懲罰這件事,就很重要了,這部份完全是我們自己要面對的功課。

套用漢娜鄂蘭的話:「我們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一個具體而微的艾希曼。」(艾希曼是納粹的高階軍官,許多集中營的屠殺命令都是在他手中完成的。)雖然,紀傑克與鄂蘭的解釋相去甚遠,但是這句話還是適用的。如果我們沒有審慎察覺到惡行背後的心理機制,我們就會以為我們跟艾希曼不同。

諷刺且弔詭的是:當我們確定自己不會是艾希曼時,我們反而更容易變成艾希曼。因為我們會輕忽地、大意地、任性地基於某個「正義」的理由,而恣意地對他人殘酷,成為下一個「正義劊子手」或「正義邪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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